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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子輕重十二 國准 《管子轻重篇新诠》
 作者:马非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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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元材案:國准一詞,除本篇三見外,《輕重甲篇》一見,《輕重丁篇》三見。與《揆度篇》所謂「國衡」,皆指國家之平準政策,亦即輕重之筴而言。提要:全文共分四段。第一段從「國准可得而聞乎」,至「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」,論國准因時而不同,故五家之數殊而其用則一。第二段從「然則五家之數籍何者為善」至「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」,論五家之數,各有各的作用,無誰善誰不善之區別。第三段從「今當時之王者立何而可」至「皆用而勿盡」,論兼用五家之長但不能完全照搬。第四段從「五代之王」至「此五家之國准也」,論王數不能事先作具體規定。

  齊桓公問於管子曰:「國准可得而聞乎?」

  管子對曰:「國准者視時而立儀〔一〕。」

  桓公曰:「何謂視時而立儀?」

  對曰:「黃帝之王,謹逃其爪牙〔二〕。有虞之王,枯澤童山。夏后之王,燒增藪,焚沛澤,不益民之利〔三〕。殷人之王,諸侯無牛馬之牢〔四〕,不利其器。周人之王,官能以備物〔五〕。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〔六〕。」

  〔一〕元材案:儀,法也。《管子‧任法篇》云:「置儀立法。」又曰:「置儀法。」《七法篇》云:「制儀法。」《禁藏篇》云「法者天下之儀也。」是也。視時而立儀,謂平準之法應因時而制宜,不可一概而論。商鞅所謂「當時而立法,因事而制禮」(《商君書‧更法》),韓非所謂「世異則事異,事異則備變」(《韓非子‧顯學篇》),桑弘羊所謂「射者因勢,治者因法……異時各有所施」(《鹽鐵論‧大論篇》),義與此同。

  〔二〕丁士涵云:「「謹逃其爪牙」下脫「燒山林,破增藪,焚沛澤」九字。下文可證。」張佩綸云:「《揆度篇》「謹逃其爪牙,燒增藪,焚沛澤,不利其器」屬之黃帝,《輕重戊篇》「童山竭澤」亦屬之黃帝,此乃分屬虞夏殷三朝。疑《揆度》、《戊》為實,而此為子政所刪者。」郭沫若云:「丁說近是。《揆度篇》云:「黃帝之王,謹逃其爪牙,不利其器,燒山林,破增藪,焚沛澤,逐禽獸,實以益人,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。」即其證。唯在本篇「燒山林」等九字當在「謹逃其爪牙」上,始成條貫。此處奪去「燒山林」等九字,下文奪去「謹逃其爪牙者」六字,恰可互補。」元材案:「逃其爪牙」與「燒山林」云云,本是一事。逃其爪牙乃虛提,燒山林云云則其具體措施也。上虛提,下文乃以具體措施說明之,古文體例本如此,非有脫文也。至關於古史傳說,本篇與《揆度》及《輕重戊篇》所言各不相同,此正可說明三篇不是一時一人所作,予在《揆度篇》中已詳論之矣。「逃其爪牙」,解已見《地數篇》。

  〔三〕元材案:此處「益」字與下文「不益民利」之益字,與《揆度篇》「實以益人」之益字不同。後者即「隘」字之假借,而此兩「益」字則仍當作「增益」講。蓋此處兩「民」字與《揆度篇》之「人」字,皆指富商蓄賈而言。不益民利,即不增益富商蓄賈之利。與「實以隘人」,皆《國蓄國》所謂「塞民之羡,隘其利塗」之意。不過「實以隘人」從正面言之,而「不益民之利」則從反面言之耳。此種一字兩用之例,本書他處亦有之。《國蓄篇》云:「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彊求,廢其所慮而請,故天下樂從也。」而《輕重乙篇》則曰:「亡君廢其所宜得而斂其所強求,故下怨上而令不行。」同一「廢」字,而前者作「置立」講,後者則作「廢止」講,即其明證。何如璋謂「不」字乃「以」字之誤,張佩綸謂「「益」當作「隘」,言大闢其利途也,即益烈山澤而焚之」,李哲明則謂「不」字當衍,並引《揆度篇》「實以益人」為證,而曰「此所以益民之政」,皆失之。

  〔四〕元材案:「諸侯無牛馬之牢」,謂畜牧事業應由封建國家最高統治者實行獨占,諸侯不得自由經營,以免利權旁落,而天子失其權。《禮記。大學篇》所謂「伐冰之家不畜牛羊」是也。

  〔五〕元材案:官能即管能,說已詳《山權數篇》。備物即《易》「備物致用,立成器以為天下用」之意。

  〔六〕元材案:「五家」一詞,又見《史記。天官書》太史公曰「及至五家三代」,《正義》:「五家,黃帝、高陽、高辛、唐虞、堯舜也。」此處指黃帝、有虞、夏、殷、周而言。數者策也。五家之策隨世而異,而其功用在於由國家實行壟斷,則一而已矣。

  桓公曰:「然則五家之數,籍〔一〕何者為善也?」

  管子對曰:「燒山林,破增藪,焚沛澤,禽獸眾也〔二〕。童山竭澤者,君智不足也。燒增藪,焚沛澤,不益民利,逃械器,閉智能者,輔己者也〔三〕。諸侯無牛馬之牢,不利其器者,曰淫器而一民心者也〔四〕。以人御人,逃戈刃,高仁義,乘天國以安己者也〔五〕。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。

  〔一〕元材案:籍通藉,借也。此謂當採用何家之法為善也。

  〔二〕丁士涵云:「「燒山林,破增藪,焚沛澤」上脫「謹逃其爪牙」五字。」陶鴻慶云:「「燒增藪,焚沛澤」云云,見下文論「夏后之王」,此文不當複出。據上文云:「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,有虞之王枯澤童山,夏后之王燒增藪,焚沛澤,不益民之利,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,不利其器,周人之王官能以備物」。此文自「童山竭澤」以下,皆與上文相值,則首論「黃帝之王」,當云「謹逃其爪牙者,猛獸眾也」。今本涉下文而誤複耳。」郭沫若云:「丁說近是。然「謹逃其爪牙」當在「燒山林,破增藪,焚沛澤」下。此九字不當刪。本篇所述黃帝、有虞、夏、殷、周,其進化之跡可尋。黃帝之「燒山林」等等與有虞氏之「枯澤童山」相差無幾。至夏后氏則僅「破增藪,焚沛澤」,而不「燒山林」,此為一顯著進化。然而於民之利無所增益者,則不用器械,民智未開故也。此即所謂「逃械器,閉智能者輔己」。至有殷氏則服牛乘馬,引重致遠,是又一顯著進化。然畜養無牢,器械不利,猶未盡脫原始狀態。至周則「官能以備物」,可謂文教大備。層次顯明如此,解者僅在枝節字句上追求,未能得其會通。」元材案:丁、陶二氏說非也。郭以進化觀點說明五家政策之變化,甚有見地。但對所行政策之內容不無誤解。本文作者對於古史傳說中各家所採行之政策,一律以「輕重」二字貫穿之,《揆度篇》所謂「自燧人以來,未有不以輕重為天下也」,《輕重戊篇》所謂「自理國虙戲以來,未有不以輕重而能成其王者也」,即其明證。三篇皆言古史,在人物及其具體措施上雖各有不同,而其所立之「儀」,皆屬於國家壟斷性質,則毫無例外。此文上文列舉五家所立之「儀」,下文則就其具體內容,分別加以解釋。所謂「禽獸眾」,「君智不足」者,謂古時禽獸眾,故人民之利孔多,而統治者尚無自行充分利用之知識與技能,故燒之破之焚之,童而竭之,即所以「逃其爪牙」,「隘其利途」也。所謂「不益民利,逃械器,閉智能者,輔己者也」,前三句是對人民而言,後一句則對封建統治者而言。謂其所以燒之焚之,正是對人民採取愚民政策,而增強封建統治者自身之壟斷能力也。所謂「諸侯無牛馬之牢,不利其器,曰淫器而一民心」,「不利其器」即「逃其爪牙」及「逃械器」之意。謂畜牧事業,應由封建國家最高統治者實行壟斷,諸侯不得自由經營。《禮記。大學》所謂「伐冰之家不畜牛羊」,即此意也。所謂「以人御人,逃戈刃,高仁義,乘天國(固)以安己」,「以人御人」,承「官能」言,「逃戈刃」承「備物」言。五家之具體政策不同,而其功用全在於由國家實行壟斷,則一而已矣,故曰「五家之數殊而用一」也。

  〔三〕何如璋云:「「逃械器」二句,與上文不接,疑有脫誤。」張佩綸云:「「逃械器」「逃戈刃」兩「逃」字,明是「謹逃其爪牙」之壞文。「閉智能」,「能」字即「官能備物」之壞文。明是簡策剝蝕,寫者以意附會。」郭沫若云:「文無脫誤,張說亦非是。「逃械器」者,如《莊子。天地篇》之漢陰丈人,羞用桔槔而抱甕灌園,謂「有機械者必有機事,有機事者必有機心」。「逃戈刃」者,即指武王勝殷,「馬散之華山之陽而弗復乘,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復服」(《禮記。樂記》)。」元材案:逃者去也,解已見《地數篇》。械器戈刃,出於增藪沛澤,《地數篇》言「銅鐵之山……戈矛之所發」,即其證。燒之焚之,即所以去其械器戈刃之根源也。「閉智能輔己」者,《山權數篇》云:「智者民之輔也,民智而君愚。」此言「閉智能」,指堵塞人民之智能而言。「輔己」,則指增加統治者之智能而言。凡皆以使「民智而君愚」轉化而為「民愚而君智」,以期達到「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」之目的而已。三氏說皆非。

  〔四〕豬飼彥博云:「「曰」當作「禁」。」張佩綸云:「「曰淫器」當作「毋淫器」。《月令》「毋作淫巧以蕩上心」是也。」姚永概云:「「曰」乃「遏」之壞字。脫去下半,只存一「曰」字耳。」金廷桂云:「按文義「曰」字當為「止」字之誤。其民不事畜牧而好為淫器不利於用者,禁淫器,所以一民心也。下文「立駢牢以為民饒」可證。」元材案:「曰」當作「固」。固即下文「立祈祥以固山澤」之固,乃「錮」之假字,禁錮也。謂禁止奇器淫巧以一民心也。

  〔五〕元材案:「以人御人」,指「官能」言。「逃戈刃」,指「備物」言。「乘天國」,當依明十行無注本作「乘天固」。《管子。度地篇》云:「此謂因天之固。……命之曰金城。」尹注彼處云:「所處之地自然不傾,故曰因之。」此「乘」字亦「因」之義也。謂以上二者──以人御人,逃戈刃──乃所以崇重仁義之行,置身天固之上,使統治者之地位得以安如金城者也。

  桓公曰:「今當時之王者立何而可〔一〕?」

  管子對曰:「請兼用五家而勿盡〔二〕。」

  桓公曰:「何謂?」

  管子對曰:「立祈祥以固山澤〔三〕,立械器以使萬物,天下皆利而謹操重筴〔四〕,童山竭澤,益利摶流〔五〕。出金山立幣,成菹丘〔六〕,立駢牢,以為民饒〔七〕。彼菹菜之壤〔八〕,非五穀之所生也,麋鹿牛馬之地,春秋賦生殺老〔九〕,立施以守五穀〔一0〕。此以無用之壤臧民之羸〔一一〕。五家之數皆用而勿盡〔一二〕。」

  〔一〕元材案:立何而可,謂何立而可。

  〔二〕元材案:謂五家之數皆可採用其意,而不必全泥其法。猶今人之言靈活運用矣。觀下文便知。

  〔三〕元材案:祈祥即禨祥。《周禮。犬人職》「凡幾珥沈辜」,《肆師職》「及其祈珥」,是祈可通幾。《史記。五宗世家》「彭祖不好治宮室禨祥」,《索隱》:「按《埤蒼》云:「禨,祅祥也。」《列子》云:「荊人鬼,越人禨。」謂楚信鬼神,越信禨祥者也。」又《漢書。景十三王傳》顏師古注云:「禨,鬼俗也。字或作。《淮南子》曰:「荊人鬼,越人。」禨祥,總謂鬼神之事也。」固讀為錮,禁也。《淮南。氾論篇》云:「是故因鬼神禨祥而為之立禁。」《鹽鐵論。散不足篇》云「秦始皇覽怪迂,信禨祥。」此所謂「立祈祥以固山澤」,即「因鬼神禨祥而為之立禁」之意。《地數篇》云:「苟山之見其榮者,君謹封而祭之,距封十里而為一壇。」即「立祈祥以固山澤」之實例也。又《輕重甲篇》論「立五厲之祭」,上言「君請籍于鬼神」,下言「此之謂設之以祈祥」,則所謂「祈祥」者乃「總謂鬼神之事」,實甚顯明。聞一多謂「祥」當作「羊」,「祈」讀為「刉」,乃沿用俞樾釋《管子。形勢篇》「祈羊」之說,而不知彼處「祈羊」亦當讀為「禨祥」,真所謂以訛傳訛者矣。

  〔四〕元材案:「天下皆利而謹操重筴」,言政府不應採取「不益民利」之消極政策,而應採取「天下皆利」之積極政策。但在採取積極政策時,必須以「謹操重筴」為前提。操者守也。操重筴即「重之相因,時之化舉,無不為國筴」及「善為天下者謹守重流」之意,解已詳《山至數篇》。

  〔五〕安井衡云:「「摶」當為「博」。「博流」,廣移其利也。」何如璋云:「「摶流」當作「持流」。《乘馬數》云:「至於王國則持流而止矣。」足證。持流者即謹操重筴之謂。」李哲明云:「宋本作「摶」是也。摶讀為專。」聞一多云:「「益」讀為隘。《國蓄篇》云:「隘其利塗。」摶猶擅也。各本作「搏」,疑誤。本書謂利羨為流,《輕重甲篇》:「故伊尹得其粟而奪之流。」」郭沫若云:「聞說非是。「益」不當破字。「摶」當為「搏」,讀為溥。言官山煮海雖亦近於「童山竭澤」,而其利則溢,其流則普。此即用有虞氏之策而有充足之智慧者也。」元材案:「益不當破字」,郭說是也。「摶流」,何得其義,但不必改字。「摶流」亦本書特用術語,與「持流」、「守流」、「奪流」同義,說已詳《乘馬數篇》。「益利摶流」,即上文「天下皆利而謹操重筴」之意。蓋謂政府採用有虞氏「童山竭澤」之筴,使天下皆得其利,然後謹守其財物之流通,而無為富商大賈所乘。《揆度篇》所謂「以數相守,則利歸於君矣」,此之謂也。安井、李、聞說皆失之。

  〔六〕張佩綸云:「「出金山」當依明十行無注本、趙本、梅本作「出山金」。「成」亦當依趙本作「存」。言取金之外,菹丘之利存之,不盡用也。」元材案:「出金山立幣」,言出金於山以鑄造貨幣。即《山至數篇》所謂「君有山,山有金以立幣」者也。成菹丘,即成立牧場之意。作「存」者非。

  〔七〕丁士涵云:「「駢」字乃牛馬二字相并而誤。上文云:「諸侯無牛馬之牢。」《輕重戊篇》曰:「立皂牢,服牛馬而天下化之。」」元材案:丁說非也。兩物相并曰駢。駢牢即並列成排之牛馬欄也。《路史。夏禹本紀》亦有「立駢牢以為民饒」之語,即本此文,不必改字。

  〔八〕王念孫云:「「菹菜」當作「菹萊」,字之誤也。菹或作沮。《孟子。滕文公篇。注》曰:「菹,澤生草者也。」《王制。注》曰:「沮謂萊沛。」《周官。縣師。注》曰:「萊,休不耕者。」是菹萊皆生草之地也。《輕重乙篇》「菹菜鹹鹵斥澤山間畏壘不為用之壤」,「萊」字亦誤作「菜」。《輕重甲篇》「山林菹澤草萊」,「萊」字不誤。」

  〔九〕豬飼彥博云:「「賦生殺老」,謂麋鹿牛馬。」何如璋云:「春則賦生以稽駒犢,秋則殺老以斂筋骨。」郭沫若云:「「賦生」者謂遊牝牡也。獸畜以春秋二季交尾,故曰「春秋賦生」。「殺老」者,殺牲畜之老者以供祭祀,以資食用。」元材案:「賦」即《國蓄篇》「春賦以斂繒帛」之賦,謂貸予之也。「春秋賦生殺老」,謂春則以新生駒犢貸予於人民,秋則殺其老者以供祭祀而資食用。郭氏以「賦生」為「遊牝牡」者失之。

  〔一0〕豬飼彥博云:「「施」謂金幣。」何如璋云:「「施」,量地之度。《地員》:「其施七尺」是也。言立為法度,以畜牧之息為守穀之資。」張佩綸云:「施,用也。「立施以守五穀」,謂以金幣守五穀。《國蓄篇》「五穀食米民之司命也,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,故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刀幣」,即此「立施以守五穀」。」郭沫若云:「「立施」之「施」當為「杝」,《說文》「杝,落也。」《通俗文》:「柴垣曰杝。」「五穀」之「穀」當作「●」,子畜也。「立杝以守五●」者,為圈以養幼畜也。」元材案:豬飼及張說是也。「立」即上文「出金山立幣」之立,「施」即「通施」之施。「立施」即鑄造貨幣。《國蓄篇》云:「黃金刀幣,民之通施也。」又曰:「人君鑄錢立幣,民庶之通施也。」《鹽鐵論。錯幣篇》亦有「交幣通施」及「王者內不禁刀幣以通民施」之言,蓋亦漢人常用語。「立施以守五穀」,即《國蓄篇》「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」之意,乃本書作者之中心主張,若改為「立杝以守五●」,則下文「此以無用之壤,臧民之羸」不可通矣!

  〔一一〕安井衡云:「「臧」、藏同。「羸」當為「贏」。」何如璋云:「化無用為有用,而可藏民餘穀也。「羸」宜作「贏」,謂豐歲民食有餘也。」郭沫若云:「「臧」「羸」二字均不應破字。臧者善之也。善之也者繕也。故「臧民之羸」即補民之不足。臧字,明抄本作「減」,誤。」元材案:安井及何氏說是也。所謂「無用之壤」承上文「彼菹萊之壤,非五穀之所生,麋鹿牛羊之地」而言。「臧民之贏」,則承「賦生殺老,立施以守五穀」而言。與《山至數篇》所謂「狼牡以至於馮會之口,龍夏以北至於海莊,禽獸牛羊之地也,……此出諸禮義,籍於無用之地」,同是主張畜牧事業應由封建國家自行經營。文義甚明,似不必另有解釋。

  〔一二〕元材案:以上所言,即著者對於所謂「兼用五家而勿盡」之具體說明。如五家「燒山林,破增藪,焚沛澤」,而著者則主張「立祈祥以固山澤」。五家「逃械器」又「不利其器」,而著者則主張「立械器以使萬物」。五家「不益民利」,而著者則主張「天下皆利而謹操重筴」,主張「益利摶流」。五家「諸侯無牛馬之牢」,而著者則主張「成菹丘,立駢牢,以為民饒」,主張「以無用之壤藏民之贏」。此等措施從表面上觀之,似其法皆與五家相反。然察其內容,則完全是一脈相承。所不同者,只是五家從消極方面禁止人民自由經營各種生利事業,以免為富商蓄賈所乘。而著者則從積極方面,在採取「天下皆利」「益利」及「以為民饒」的措施之同時,又採取「謹守重筴」「摶流」及「立施以守五穀」「臧民之贏」等措施。如此,則可以收到「民財足則君賦斂焉不窮」之效果。《山至數篇》所謂「重之相因,時之化舉,無不為國筴」者,此之謂矣。

  桓公曰:「五代之王以〔一〕盡天下數矣。來世之王者可得而聞乎?」

  管子對曰:「好譏而不亂,亟變而不變〔二〕。時至則為,過則去〔三〕。王數不可豫致〔四〕。此五家之國准也。」

  〔一〕安井衡云:「以,已也。」

  〔二〕安井衡云:「「譏」,察也。」郭沫若云:「「亟變而不變」,殊為不詞。下「變」字當為「孌」字之誤。《說文》:「孌,慕也。」字亦作「戀」。「亟變而不孌」者,謂當變即變,不稍留戀。即《正世篇》所云「不慕古,不留今,與時變,與俗化」。」元材案:下「變」字不誤。上「變」字指依據客觀事物之發展變化而決定之具體政策而言,下「變」字則指原則而言。具體政策可以隨時依據客觀事物之發展變化而變化,但原則則必須堅持,不能任意改動。《管子。心術下篇》云:「聖人之道,……與時變而不化,應物而不移。」《內業篇》云:「是故聖人與時變而不化,從物而不移。」所謂「不化」「不移」,即此處「不變」之義也。《心術下篇》又云:「慕選者所以等事也,極變者所以應物也。慕選而不亂,極變而不煩。」「慕選」與「好譏」同義,皆「善於調查研究」之意。極與亟通,屢也。不煩即不煩瑣,猶今言「不搞煩瑣哲學」。《史記。自序》載司馬談《論六家要指》云:「道家……與時遷移,應物變化,立俗施事,無所不宜。指約而易操,事少而功多。」「指約易操,事少功多」,即「不煩」之義矣。郭說似可商。

  〔三〕張佩綸云:「《乘馬篇》:「時之處事精矣,不可藏而舍也。故曰:今日不為,明日亡貨。昔之日已往而不來矣」。即「時至則為,過則去」之意。」元材案:《乘馬篇》此段文字,主要在說明「時不再來」,即《論語。陽貨篇》所謂「日月逝矣,歲不我與」之意。此處所言「時至則為,過則去」,則指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之具體政策,適合於時代需要者則為之,不適合於時代需要者則去之。《管子。心術上篇》云:「君子之處也若無知,言至虛也。其應物也若偶之,言時適也。若影之象形,響之應聲也。故物至則應,過則舍矣。舍矣者,言復所於虛也。」又《漢書。嚴安傳》安云:「臣聞鄒子曰:「政教文質者,所以云救也。當時則用,過則舍之。」」可見此亦漢人論政時常用術語。與《乘馬篇》所論意不相屬。張說失之。

  〔四〕元材案:王數猶言帝王之政策。「不可豫致」謂不能事先作出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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