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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 《唐文拾遗》
 作者:陆心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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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◎ 明宗(二)

    ◇ 御史等官免朝不得私行人事敕

  御史台、刑部、大理寺官员,遇有公事推勘详断时,宜与免朝参,兼不得私行人事。若无公事,即依寻常赴朝。(《五代会要》六)

    ◇ 州府不得奏荐将校敕

  诸道州府不得奏荐将校职员,乞行恩命。如显有功效,即列奏以闻。(《五代会要》二十四)

    ◇ 给赵讠等十人公凭敕

  吏部南曹奏:「前齐州临邑县令赵讠等十人,纳到历任文书,合给公凭者。」其公凭仰所司以绫纸修写,取本行尚书侍郎列署。已出给者,候将来赴选,依此重给。(《五代会要》二十一)

    ◇ 三司断案免朝敕

  刑部、大理寺、御史台奏:「三司官每推断案牍时,特与免朝,恐滞推覆。」法官推覆时,不得私行人事。公事毕日,朝参如常。(《五代会要》十六)

    ◇ 州县考满追还本司敕

  应诸司职掌人吏,前后选授州县官,考满日委本处申奏,各追还司职,依旧执行公事。(《五代会要》十七)

    ◇ 朝臣奏对宣付史馆敕

  朝臣起居,入阁奏对公事,奏覆後宣付史馆,宜依。其时政记、起居注,候别敕处分。(《五代会要》十八)

    ◇ 刺史案牍须申廉使敕

  刺史既为属部,安可自专,案牍既成,须申廉使,馀依所奏。(《五代会要》十九)

    ◇ 初除官不得侵正员敕

  今後诸司初除官、勒留职人吏等,并於省员州县判司簿尉内除授。免侵使见亲公事正员,及不支料钱。(《五代会要》十七)

    ◇ 废租庸院敕

  停废租庸院名额,依旧为盐铁、户部、度支三司,委宰臣一人专判。仍废租庸院大程官,及放猪羊柴炭户。其括田竿尺,一依伪梁制度,仍委节度使通申,三司不得更差使检括。州使公廨钱,先被租庸管系者,一切却还州府。(《五代会要》三十四)

    ◇ 三铨公事封送礼部敕

  三铨公事,宜准近敕指挥,仍祗使吏部尚书铨印,并宜付中书门下,封送礼部权收管讫奏。(《五代会要》二十二)

    ◇ 随府罢职官除授敕

  去年相次有诸道前资掌书记己下宾从到京,求官人数极多,或自述行止,或得替节度使论荐,兼有己於郊天行事者。即日朝班中无员阙安排,前件官等皆随储罢职,相次到京。当奏辟之时,慎选尽由门馆,及替闲之後,安排须告朝廷。若不特议区分,反恐久令淹滞。宜令于诸道掌书记已下,据有员阙处各除授一员,仍自此凡是朝官及诸州府判官,得替一周年後,得求官...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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